公司注销是主动行为,主动将公司清算关闭,而吊销则是被动行为,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依然存在,但没有经营权利。
公司注销与营业执照吊销的详细区别如下:
一、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的含义不同
公司注销:指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
吊销执照:是指工商局强行终止公司经营权利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起诉、应诉。直到注销为止。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但吊销只是一个过程,公司即使被吊销了营业执照,虽然不能经营,做还是存在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
二、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在处理流程上的区别
公司注销:需要走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成立清算组——出清算报告——支付税款、工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
吊销执照:很简单。只要不去年检,一定会被工商局吊销。如果每月不去定期报税,一定会被税务局上“黑名单”,将来在想注销时要交2000-10000元罚款后才可以做税务注销,然后才能继续工商注销等行为。
三、公司注销与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责任上区别
公司注销:这是合法的程序,法律要求公司关门就要注销。因此没有任何法律不良后果。
吊销执照:
1、根据《公司法》147条第四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被吊销公司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据了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在积极筹建公司信用信息平台,一些被吊销营业执照和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将被锁入警示信息库,实行分类监管,并逐步推行“黑名单”制度,扩大失信行为的公示范围,方便投资人、交易对象、消费者进行市场调查,保障交易安全。这些不良信用记录并不因公司消亡或责任人离职而终结,不良记录将在相对较长的时间内在责任人个人名下不能消除,使其承担失信于社会的后果。严重的,将影响个人购房的银行贷款问题。如果被吊销执照,将有可能不能顺利申请银行贷款。
同时,被吊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他的相关公司任职的也将列入工商部门清理对象和监控范围。
因而,若公司不打算经营的话,应该主动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