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9、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